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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商标律师分享大案六双汇火腿肠商标侵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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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被诉侵权产品肠衣的形状、颜色、图案的组成元素及整体布局与河南双汇公司“双汇精制鸡肉香肠”基本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双汇精制鸡肉香肠”/商品的包装装潢整体形象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知悉,使消费者将“双汇精制鸡肉香肠”/产品及其包装装潢与河南双汇公司形成特定联系,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诉讼请求:河南双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认定河南双汇公司被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2.判决南京雨润公司、阜阳雨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召回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3.南京雨润公司、阜阳雨润公司赔偿河南双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治日报》、《河南日报》等报刊上刊登声明一个月,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南京雨润公司、阜阳雨润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号关于认定“双汇”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注册并使用在肉制品商品上的“双汇”商标为驰名商标。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双汇”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河南双汇公司使用在第29类火腿等肉制品商品上的“双汇”商标为驰名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等商品上的第号“双汇”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异字第号关于第号“双汇SHUANGHU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双汇及图形”商标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双汇SHUANGHUI”虽与引证商标“双汇及图形”不在同一类别,若予以注册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导致河南双汇公司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出具()豫漯地证内民字第号和第-1号公证书,对河南双汇公司提供的部分销售票据和香肠肠衣采购票据影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公证书所附票据,河南双汇公司于年5月开始销售包含本案涉案产品在内的多款该公司火腿肠系列产品,销售区域涉及北京、山东、湖北、湖南、上海、江西、江苏、山西、安徽、黑龙江、浙江、河南、河北、青海、辽宁、广东、内蒙古、四川、吉林等多个省市。

漯河天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公司按照河南双汇公司要求,于年开始印制双汇牌“精制鸡肉香肠”肠衣至今。上述证明所附图片显示,河南双汇公司双汇牌“精制鸡肉香肠”的肠衣,主要组成部分为:两幅完全一样的图案组合,在单幅图案中,整体底色为橘黄色,上部三分之一部分为文字说明,下部三分之二部分的左侧为“双汇+shuanghui+红色飘旗”图文商标,商标下方为黑色艺术字体“精制鸡肉香肠”及英文字母,英文字母下方有部分文字说明,右侧为昂首大公鸡卡通图案,大公鸡卡通图案为红色鸡冠,黄色鸡喙,黑白色眼睛,黄色鸡身、鸡翅,红色领结,鸡喙张开呈鸣叫状,鸡翅张开呈欲飞状,整个大公鸡卡通图案生动活泼、昂扬向上,极具吸引力。年4月28日,河南双汇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肠衣(精制鸡肉肠)”外观设计专利。年10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专利权人为河南双汇公司,专利号为ZL3011××××.6,有效期10年。该外观设计主视图显示,主要组成部分为,整体底色为橘黄色,两幅完全一样的图案组合,在单幅图案中,上部三分之一部分为文字说明,下部三分之二部分的左侧为“双汇+shuanghui+红色飘旗”图文商标,商标下方为黑色艺术字体“精制鸡肉香肠”及英文字母,英文字母下方有部分文字说明,右侧为昂首大公鸡卡通图案,大公鸡卡通图案为红色鸡冠,黄色鸡喙,黑白色眼睛,黄色鸡身、鸡翅,红色领结,鸡喙张开呈鸣叫状,鸡翅张开呈欲飞状,整个大公鸡卡通图案生动活泼、昂扬向上,极具吸引力。

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豫漯地证内民字第号公证书显示,年12月13日,河南双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贺超到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以下简称地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年12月13日上午9时52分,地汇公证处公证员何某、公证员助理杨某与河南双汇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继源、刘贺超来到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丹尼斯商场,河南双汇公司的代理人陈继源、刘贺超带领公证员何某、公证员助理杨某进入丹尼斯一楼超市内,刘贺超在该超市内购买了以下产品:一、红色包装袋上标有“雨润王中王特级火腿肠”等字样的火腿肠一袋;二、红色包装袋上标有“特级雨润王中王”等字样的火腿肠一袋;三、黑色包装上标有“旺润精制香肠”等字样的火腿肠一袋;四、黄色包装上标有“旺润精制香肠”等字样的香肠两根;五、橙色包装上标有“伊润清真鸡肉肠”等字样的香肠两根。刘贺超在收银台用其手机支付宝支付59.10元,取得购物小票一张,接着,上述人员一起到丹尼斯一楼服务中心开具发票一张。陈继源用手机对上述过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张。上述过程在公证员何某和公证员助理杨某的面前,于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结束。刘贺超将取得的小票、发票和购买的产品交由公证员赵某、何某保管。公证员何某将购物小票和发票复印后将原件交由刘贺超保管。公证员何某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公证员何某、公证员助理杨某与陈继源、刘贺超一起将上述产品带回地汇公证处,对上述产品进行拍照后封存,取得照片八张。为了便于诉讼,封存后交由陈继源和刘贺超保管。地汇公证处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原件存于地汇公证处,原件上公证员、记录人员、在场人员、拍照人员签名属实。购物小票和发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照片共十二张,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封存物品中有标注旺润牌“精制香肠鸡肉风味”两根。旺润牌“精制香肠鸡肉风味”香肠肠衣包装装潢的整体底色为黄色,两幅完全一样的图案组合,在单幅图案中,上部三分之一部分为文字说明,下部三分之二部分的左侧为“旺润+WangRun+白底”图文商标,商标右侧为大号黑色艺术字体“精制香肠”及小号黑色艺术字体“鸡肉风味”,其下方有部分文字说明,右侧为昂首大公鸡卡通图案,大公鸡卡通图案为红色鸡冠、黄色鸡喙,黑白色眼睛,黄色鸡身、鸡翅,红色肉裾,鸡喙张开呈鸣叫状,鸡翅张开呈欲飞状。年11月15日,南京雨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食品包装(精制香肠鸡肉风味)”外观设计专利。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专利权人为南京雨润公司专利号为ZL3056××××.4,有效期10年。该外观设计主视图显示,主要组成部分为,整体底色为橘黄色,单幅图案,上部四分之一部分为文字说明,中间二分之一部分左侧为“旺润”文字,中间为大号黑色艺术字体“精制香肠”+小号黑色艺术字体“鸡肉风味”+鸡头卡通图案,鸡头为红色鸡冠、黑白色眼睛、黄色鸡喙、红色肉裾、橘黄色鸡头,没有鸡身。右侧为“旺润+WangRun+白底”图文商标,“纯正嫩滑、原鸡原味”文字+褐色底色,下部四分之一为条形码、QS生产许可标志、文字说明。

南京雨润公司享有第号“旺润+WangRun+底色”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香肠、猪肉制品等,有效期限自年10月14日开始,经过续展,到年10月13日。年12月26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南京雨润公司颁发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南京雨润公司使用在火腿、香肠、鱼制食品等商品(服务)上的旺润商标(注册证号为)为南京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年-年止。年,南京雨润公司旗下“旺润”商标获评中国驰名商标。

河南双汇公司成立于年10月15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为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肉类食品、肉类罐头、速冻肉制品、定型包装熟肉制品(含清真食品)、食用动物油脂(猪油)、水产品加工(鱼糜制品即食类);生猪养殖、销售;生产销售PVDC薄膜及食品包装材料、其他包装材料制品;猪肠衣(盐渍猪肠衣)及其附属产品的加工、销售;医药中间体(肝素钠)的提取、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生产加工肉制品及相关产品配套原辅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蛋制品销售,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食品行业的投资,销售代理,相关经营业务的配套服务。(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雨润公司成立于年7月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肉制品、食品加工、销售;畜、禽产品储存及加工;食品机械生产、销售;食品机械的进口、批发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道路货物运输。(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阜阳雨润公司成立于年8月12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收购,肉类食品、畜禽水产罐头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河南双汇公司提交各类公证费及产品购买费共计.10元,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相应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年12月1日起实施,先后于年、年修订或者修改,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年4月23日实施。因河南双汇公司公证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是年11月25日,故本案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年4月23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涵义及认定标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知名商品”的涵义及认定标准予以认定。

一、关于南京雨润公司、阜阳雨润公司生产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对河南双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年4月2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本案中,河南双汇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火腿肠、多种肉制品等。经营过程中,其不断开发出各种风味和包装的火腿肠产品,其产品在市场中表现为不同风味、不同包装的火腿肠系列产品在市场中同时销售。通过多年的经营,河南双汇公司双汇牌的火腿肠产品已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产品销量大、销售范围广,在同类产品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注册并使用在肉制品商品上的“双汇”商标为驰名商标。年11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双汇”牌火腿肠为河南知名商品。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河南双汇公司使用在第29类火腿等肉制品商品上的“双汇”商标为驰名商标。年、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均认定核定使用在火腿等商品上的“双汇”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河南双汇公司的火腿肠系列产品均使用“双汇”商标,但不同风味产品包装的图案、色彩、形状及名称均不相同。经过多年的市场经营,其不同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已能够与其相应风味的产品产生较为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其不同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识别其不同风味的火腿肠产品,其不同的产品名称亦成为相关公众对其产品呼叫、记忆、识别的主要特征。因此,河南双汇公司不同风味火腿肠产品独特的包装装潢及名称已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产生了较强的识别作用。“双汇精制鸡肉香肠”系河南双汇公司火腿肠系列产品之一,根据河南双汇公司提供的证据,该产品年上市,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多个省市,销售时间已近6年之久,因河南双汇公司长期生产销售猪肉制品,“双汇精制鸡肉香肠”一经上市,即以其独特的包装、鲜美的口味、过硬的品质、良好的声誉,赢得国内广大鸡肉食品消费者的欢迎和青睐,且一直在鸡肉食品领域内畅销至今。“双汇精制鸡肉香肠”作为“双汇”牌火腿肠系列产品属于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双汇精制鸡肉香肠”肠衣上的包装装潢,整体底色为橘黄色,上部三分之一部分为文字说明,下部三分之二部分的左侧为“双汇+shuanghui+红色飘旗”图文商标,商标下方为黑色艺术字体“双汇精制鸡肉香肠”及英文字母,英文字母下方有部分文字说明,右侧为昂首大公鸡卡通图案,大公鸡卡通图案为红色鸡冠,黄色鸡喙,黑白色眼睛,黄色鸡身、鸡翅,红色领结,鸡喙张开呈鸣叫状,鸡翅张开呈欲飞状,整个大公鸡卡通图案生动活泼、昂扬向上,极具吸引力,经长期的销售、推广,已经成为在鸡肉食品领域具有识别该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旺润牌“精制香肠鸡肉风味”,肠衣标注“制造商: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销售商: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南京雨润公司、阜阳雨润公司辩称其该款产品年已不生产,但取证被诉侵权产品生产日期为年9月,南京雨润公司、阜阳雨润公司不能就制造商、销售商的标注作出合理说明和解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南京雨润公司、阜阳雨润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肠衣的形状、颜色、图案的组成元素及整体布局与河南双汇公司“双汇精制鸡肉香肠”基本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底色为黄色,两幅完全一样的图案组合,在单幅图案中,上部三分之一部分为文字说明,下部三分之二部分的左侧为“旺润+WangRun+白底”图文商标,商标右侧为大号黑色艺术字体“精制香肠”及小号黑色艺术字体“鸡肉风味”,其下方有部分文字说明,右侧为昂首大公鸡卡通图案,大公鸡卡通图案为红色鸡冠,黄色鸡喙,黑白色眼睛,黄色鸡身、鸡翅,红色肉裾,鸡喙张开呈鸣叫状,鸡翅张开呈欲飞状。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肠衣的包装装潢整体与河南双汇公司“双汇精制鸡肉香肠”产品肠衣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容易造成与河南双汇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双汇精制鸡肉香肠”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双汇精制鸡肉香肠”或者与河南双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被诉侵权产品虽然使用“旺润”商标,与河南双汇公司的“双汇”商标系不同的商标,但“旺润”商标在整体包装图案中相对较小,按照南京雨润公司、阜阳雨润公司辩称的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亦晚于河南双汇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且河南双汇公司的“双汇精制鸡肉香肠”已经在全国各地多省市广泛销售达两年之久,河南双汇公司及“双汇”牌火腿肠系列产品,包括“双汇精制鸡肉香肠”已经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识别该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一般消费者购买涉案产品时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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